省直各部门: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,规范国有资产配置、使用及处置工作,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,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我们制定了《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、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省委各部门,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,各人民团体办公室(厅):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,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,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,根据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38号)等规定,我们制定了《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,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,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,根据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38号)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》(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)《关于印发<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>的通知》(新政办发[2019]31号)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》(新政发[2023]27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实际,制定了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》,现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近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发布,《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,详情如下
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〉等五部法律的决定》第三次修正
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,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,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,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,我们制定了《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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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质量技术评鉴中心